產品目錄
汽車用溫度傳感器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用溫度傳感器(以下簡稱傳感器)的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M、N、O類汽車用溫度傳感器(包括動力總成冷卻液溫度傳感器、機油溫度傳感器、
發動機進氣溫度傳感器、環境溫度傳感器)。其它車用溫度傳感器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 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9951 道路車輛 電氣/電子部件對靜電放電抗擾性的試驗方法
GB/T 28046.1-2011 道路車輛 電氣及電子設備的環境條件和試驗 第1部分 一般規定 GB/T 28046.2-2011 道路車輛 電氣及電子設備的環境條件和試驗 第2部分 電氣負荷 GB/T 28046.3-2011 道路車輛 電氣及電子設備的環境條件和試驗 第3部分 機械負荷 GB/T 28046.4-2011 道路車輛 電氣及電子設備的環境條件和試驗 第4部分 氣候負荷 GB/T 28046.5-2013 道路車輛 電氣及電子設備的環境條件和試驗 第5部分 化學負荷 GB/T 30038-2013 道路車輛 電氣電子設備防護等級(IP代碼)
QC/T413-2002 汽車電氣設備基本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汽車用溫度傳感器 Temperature sensor for vehicle
是指能感受溫度并轉換成電輸出信號的傳感器。通常包括動力總成冷卻液溫度傳感器、機油溫度傳 感、發動機進氣溫度傳感器、環境溫度傳感器。其中環境溫度傳感器又分為室內環境溫度傳感器和室外 環境溫度傳感器。
3.2
響應時間 Response time 當環境溫度發生變化時,溫度傳感器的電阻值在兩個不同溫度間變化所需要的時間(單位s)。 響應時間一般采用τ63.2%。 τ63.2%是指初始保持T1溫度的傳感器放入恒定溫度T2(T2建議85℃,也可根據應用適當調整)的介質
中后,傳感器的溫度由T1達到T1+(T2-T1)* 63.2%溫度所用的時間。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傳感器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應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設計文件制造。
4.2 外觀要求
傳感器的外觀應光滑,不得有飛邊、毛刺、裂紋、氣泡、氣孔、劃痕、變形及污損等缺陷。
4.3 基本誤差
傳感器的基本誤差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基本誤差
汽車用溫度傳感器 | 基本誤差 |
動力總成冷卻液溫度傳感器 | -40℃~15℃:不超過被測點標稱電阻值的±10% 15℃~120℃:不超過被測點標稱電阻值的±5% 120℃~140℃:不超過被測點標稱電阻值的±10% |
機油溫度傳感器 | -40℃~15℃:不超過被測點標稱電阻值的±10% 15℃~120℃:不超過被測點標稱電阻值的±5% 120℃~140℃:不超過被測點標稱電阻值的±10% |
發動機進氣溫度傳感器 | -40℃~15℃:不超過被測點標稱電阻值的±10% 15℃~120℃:不超過被測點標稱電阻值的±5% 120℃~130℃:不超過被測點標稱電阻值的±10% |
環境溫度傳感器 | -40℃~15℃:不超過被測點標稱電阻值的±10% 15℃~60℃:不超過被測點標稱電阻值的±5% 60℃~85℃:不超過被測點標稱電阻值的±10% |
注:傳感器基本誤差的檢測介質可以根據實際應用情況進行選擇,如冷卻液、硅油、機油、空氣…… |
4.4 響應時間
響應時間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響應時間
汽車用溫度傳感器 | 響應時間(τ63.2%) | 推薦檢測介質 |
動力總成冷卻液溫度傳感器 | ≤15s | 冷卻液或硅油 |
機油溫度傳感器 | ≤15s | 硅油 |
發動機進氣溫度傳感器 | ≤10s | 空氣或硅油 |
環境溫度傳感器 | ≤20s | 空氣或硅油 |
4.5 耐溫性能
4.5.1 溫度參數
傳感器溫度參數見表3。
表3 溫度參數
汽車用溫度傳感器 | 溫度參數 | ||||
貯存溫度 | 工作溫度 | ||||
低溫 Tstorage min | 高溫 Tstorage max | 低溫 Tmin | 高溫 Tmax | ||
動力總成冷卻液溫度傳感器 | -40 ℃ | 135℃ | -40 | ℃ | 130℃ |
機油溫度傳感器 | -40 ℃ | 135℃ | -40 | ℃ | 130℃ |
發動機進氣溫度傳感器 | -40 ℃ | 135℃ | -40 | ℃ | 130℃ |
環境溫度傳感器 | -40 ℃ | 90℃ | -40 | ℃ | 85℃ |
4.5.2 耐低溫貯存性能
傳感器經Tstorage min低溫貯存試驗后,性能應符合4.3基本誤差的規定。
4.5.3 耐高溫貯存性能
傳感器經Tstorage max高溫貯存試驗后,性能應符合4.3基本誤差的規定。
4.5.4 耐低溫工作性能
傳感器經Tmin低溫運行試驗,試驗過程中和試驗后性能應符合4.3基本誤差的規定。
4.5.5 耐高溫工作性能
傳感器經Tmax高溫運行試驗,試驗過程中和試驗后性能應符合4.3基本誤差的規定。
4.5.6 耐濕熱循環性能
傳感器經濕熱循環試驗,試驗過程中和試驗后性能應符合4.3基本誤差的規定。
4.5.7 耐溫度沖擊性能
傳感器經溫度沖擊試驗后,性能應符合4.3基本誤差的規定。
4.5.8 耐溫度循環性能
傳感器經溫度循環試驗,性能應符合4.3基本誤差的規定。
4.6 耐防護性能
傳感器防護等級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防護等級
汽車用溫度傳感器 | 防護等級 |
動力總成冷卻液溫度傳感器 | IP6K6K/IP6K7/IP6K9K |
機油溫度傳感器 | IP6K6K/IP6K7/IP6K9K |
發動機進氣溫度傳感器 | IP6K6K/IP6K7/IP6K9K |
環境溫度傳感器 | IP6K6K/IP6K7(室外溫度傳感器) IP5K0(室內環境溫度傳感器) |
4.7 耐過電壓性能
傳感器應能承受1.5Us的過電壓試驗后,性能應符合4.3基本誤差的規定。
4.8 耐絕緣強度性能
傳感器應能承受DC500V、歷時60s的試驗,絕緣電阻>10MΩ。
4.9 耐振動性能
傳感器經振動試驗,外觀無明顯損傷,試驗過程中和試驗后性能應符合4.3基本誤差的規定。
4.10 耐機械沖擊性能
傳感器經機械沖擊試驗,外觀無明顯損傷,試驗過程中和試驗后性能應符合4.3基本誤差的規定。
4.11 耐自由跌落性能
傳感器進行自由跌落試驗后,不允許有隱形損傷,且性能應符合 4.3 基本誤差的規定。
4.12 耐鹽霧腐蝕性能
傳感器經鹽霧腐蝕試驗后,性能應符合4.3基本誤差的規定。
4.13 耐化學試劑性能
傳感器經化學試劑試驗后,外觀無明顯損傷,追溯標記應保持清晰可見,且性能應符合4.3基本誤 差的規定。
4.14 耐靜電放電性能(ESD)
傳感器經靜電放電試驗后,性能應符合4.3基本誤差規定。
5 試驗方法
5.1 試驗條件
5.1.1 傳感器基本誤差試驗應在 5.1.7 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5.1.2 試驗用電源為直流電源,其電壓波紋系數應不大于 0.1%。試驗電壓為 Us,且標準電壓表的精度 應不低于 1.5 級。
5.1.3 毫安表的精度應不低于 1.5 級。
5.1.4 標準壓力表的精度應不低于 1.0 級。
5.1.5 標準溫度計的精度誤差應不高于±0.1 ℃。
5.1.6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表 5 定義的測試環境參數和公差將會適用于所有的確認測試中:
表5 參數允差
參數 | 公差 |
室內環境溫度 | (23 ± 5)℃ |
室內環境相對濕度 | (60 ± 15)% |
5.2 外觀檢查
目視檢查。
5.3 基本誤差試驗
傳感器的溫度誤差在圖1或圖2所示原理圖的試驗裝置上進行。將傳感器置于恒溫槽中,待恒溫槽溫 度穩定后放置不小于5min,開始測量Tmin,室溫,Tmax 三個溫度點下的電阻值,并計算誤差。
圖1 圖2
5.4 響應時間試驗(τ63.2%)
傳感器在T1為25℃的恒溫槽下放置不小于5min,然后迅速放入到T2(建議85℃)的恒溫槽中并開始 計時,當傳感器達到τ63.2%定義的溫度對應的阻值時終止計時,此時的時間即為傳感器的響應時間。
5.5 耐溫度性能試驗
5.5.1 耐低溫貯存試驗
按照GB/T28046.4-2011中5.1.1.1的規定進行相關試驗,試驗參數參見表6。
表6 低溫貯存試驗參數
工作方式 | 工作模式1.1 |
持續時間 | 24h |
試驗溫度 | Tstorage min |
5.5.2 耐高溫貯存試驗
按照GB/T28046.4-2011中5.1.2.1的規定進行相關試驗,試驗參數參見表7。
表7 高溫貯存試驗參數
工作方式 | 工作模式1.1 |
持續時間 | 48h |
試驗溫度 | Tstorage max |
5.5.3 耐低溫工作試驗
按照GB/T28046.4-2011中5.1.1.2的規定進行相關試驗,試驗參數參見表8。
表8 低溫工作試驗參數
工作方式 | 工作模式3.2 |
持續時間 | 24h |
試驗溫度 | Tmin |
5.5.4 耐高溫工作試驗
按照GB/T28046.4-2011中5.1.2.2的規定進行相關試驗,試驗參數參見表9。
表9 高溫工作試驗參數
工作方式 | 工作模式3.2 |
持續時間 | 96h |
試驗溫度 | Tmax |
5.5.5 耐濕熱循環試驗
按照 GB/T 28046.4-2011 中 5.6.2.3 的規定進行相關試驗,試驗參數參見表 10。
表10 濕熱循環試驗參數
工作方式 | 工作模式3.2 |
循環次數 | 10次 |
5.5.6 耐溫度沖擊試驗
按照GB/T 28046.4-2011中5.3.2.2的規定進行相關試驗,試驗參數參見表11。
表11 溫度沖擊試驗參數
工作方式 | 工作模式1.1 |
下限溫度 | Tmin |
上限溫度 | Tmax |
在上限溫度/下限溫度停留時間 | 20min |
溫度轉換時間 | <30s |
介質 | 空氣 |
循環次數 | 100次 |
5.5.7 耐溫度循環試驗
按照GB/T 28046.4-2011中5.3.1的規定進行相關試驗,溫度循環試驗的溫度和持續時間參數參見表
12,循環次數為30次。
表12 溫度循環試驗的溫度和持續時間參數
時間 min | 溫度 ℃ |
0 | 20 |
60 | Tmin |
150 | Tmin |
210 | 20 |
300 | Tmax |
410 | Tmax |
480 | 20 |
5.6 耐防護性能試驗
按照GB/T 30038-2013具體條目的規定進行相關試驗。
5.7 耐過電壓試驗
按照GB/T 28046.2-2011中4.3.1.2的規定進行相關試驗,試驗參數參見表13。
表13 過電壓試驗參數
工作方式 | 工作模式3.2 |
試驗電壓 | 1.5Us |
持續時間 | 60s |
5.8 耐絕緣強度試驗
按照GB/T 28046.2-2011中4.12的規定進行相關試驗。
5.9 耐振動試驗
將傳感器模擬實車安裝方式進行固定,乘用車傳感器按表14進行,商用車傳感器按表15進行。 傳感器在振動試驗期間的溫度循環和工作模式按照5.5.7執行。
表 14 乘用車振動試驗參數
動力總成冷卻液溫 度傳感器 | 機油溫度傳感器 | 發動機進氣 溫度傳感器 | 環境溫度傳感器 | |
正弦振動 | GB/T | GB/T | GB/T | GB/T 28046.3-2011 中 |
28046.3-2011 中 4.1.2.1.2.1 | 28046.3-2011 中 4.1.2.2.2.1 | 28046.3-2011 中 4.1.2.1.2.1 | ||
隨機振動 | GB/T | GB/T | GB/T | |
4.1.2.4.2 | ||||
28046.3-2011 中 | 28046.3-2011 中 | 28046.3-2011 中 | ||
4.1.2.1.2.2 | 4.1.2.2.2.2 | 4.1.2.1.2.2 |
表 15 商用車振動試驗參數
| 動力總成冷卻液溫 度傳感器 | 機油溫度傳感器 | 發動機進氣 溫度傳感器 | 環境溫度傳感器 |
正弦振動 | GB/T | GB/T | GB/T | GB/T 28046.3-2011 中 |
28046.3-2011中 4.1.2.6.2.1 | 28046.3-2011中 4.1.2.6.2.1 | 28046.3-2011中 4.1.2.6.2.1 | ||
隨機振動 | GB/T | GB/T | GB/T | |
4.1.2.7.2 | ||||
28046.3-2011中 | 28046.3-2011中 | 28046.3-2011中 | ||
4.1.2.6.2.2 | 4.1.2.6.2.2 | 4.1.2.6.2.2 |
5.10 耐機械沖擊試驗
將傳感器模擬實車安裝方式進行固定,傳感器按表16進行,工作模式為3.2。
表16 機械沖擊試驗參數
動力總成冷卻液溫度傳感器 | 機油溫度傳感器 | 發動機進氣 溫度傳感器 | 環境溫度傳感器 |
GB/T 28046.3-2011 中4.2.2.2 | GB/T 28046.3-2011 中4.2.3.2 | GB/T 28046.3-2011 中4.2.2.2 | GB/T 28046.3-2011 中4.2.2.2 |
5.11 耐自由跌落試驗
按照GB/T 28046.3-2011中4.3的規定進行相關試驗。
5.12 耐鹽霧腐蝕試驗
按GB/T 28046.4-2011中5.5的規定進行相關試驗,試驗參數參見表17。
表17 鹽霧腐蝕試驗參數
工作方式 |
| 工作模式1.2 |
嚴酷等級 | 室內溫度傳感器 | 嚴酷等級3 |
| 其他溫度傳感器 | 嚴酷等級4 |
5.13 耐化學試劑試驗
按GB/T 28046.5-2013的規定進行相關試驗,試劑的選擇由供需雙方協商決定。
5.14 耐靜電放電試驗(ESD)
按GB/T 19951的規定進行接觸放電和空氣放電相關試驗,試驗參數參見表18。
表18 ESD試驗參數
工作方式 |
| 工作模式1.1 |
嚴酷程度等級 | 接觸放電 | ±8kV |
| 空氣放電 | ±15kV |
電容 |
| 330pF±10%, 150pF±10% |
電阻 |
| 2000Ω±10% |
6 檢驗規則
6.1 合格文件和標記
傳感器經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并應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或標記。
6.2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傳感器外觀、基本誤差(常溫測量點)。
6.3 型式檢驗
6.3.1 應進行型式檢驗的幾種情況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傳感器進行型式試驗: a) 新的傳感器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而影響傳感器性能時; c) 成批或大量生產的傳感器,每兩年不少于一次;
d) 傳感器停產一年以上,再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注:電磁抗擾性試驗僅適于a)、b)(電路更改時)。
6.3.2 抽樣和分組
6.3.2.1 樣品數量
型式檢驗的產品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同一批產品中抽取,數量應不少于26只。
6.3.2.2 樣品分組
傳感器試驗分組及測試順序參見附錄A。
6.3.3 合格判定
傳感器的型式檢驗項目應全部符合規定的要求。如有一項不合格,可重新抽取加倍數量的樣品就該 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查,如仍有不合格時,則該批樣品判為不合格,但對耐久性試驗不合格時不應重新抽 取,直接判為不合格。
7 標志、包裝、貯存和保管
傳感器的標志、包裝、貯存和保管宜按QC/T413-2002第6章規定執行。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傳感器試驗分組及測試順序
序號 | 試驗項目 | 傳感器試驗分組及測試順序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1 | 外觀 | ● | ● | ● | ● | ● | ● | ● | ● | ● |
2 | 基本誤差 | ● | ● | ● | ● | ● | ● | ● | ● | ● |
3 | 響應時間 | ● | ● | ● | ● | ● | ● | ● | ● | ● |
4 | 低溫貯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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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溫貯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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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低溫工作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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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高溫工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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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濕熱循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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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溫度沖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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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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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溫度循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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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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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防護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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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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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過電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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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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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耐絕緣強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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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振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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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機械沖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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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自由跌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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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鹽霧腐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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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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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耐化學試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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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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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靜電放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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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傳感器數量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2 | |
注: 1) 根據傳感器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進行耐絕緣強度試驗。 2) 工作模式1.2、工作模式3.2均需連接到線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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