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目錄
上海科迎法電氣科技有限公司專業提供110KV變電站連接組件服務,
主要涉及產品:
矩形重載連接器
M12 I/O總線分線盒
M8 I/O總線分線盒
M12連接器
M12插座
M8連接器
M8插座
防塵防護帽
終端電阻
M12、M8雙頭電纜連接器
T形、Y形一分二轉換器
M23連接器(7/8'連接器)
M16連接器(5/8'連接器)
M5連接器(1/4'連接器)
110kv變電站安全距離
國家《電磁輻射管理辦法》規定100千伏以上為電磁強輻射工程,第二十條規定:在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設備或高頻設備的周圍,按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要求,在規劃限制區內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兒園等敏感建筑。
不過,據環保部門介紹,我國目前對設備與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有一定要求。比如一般10KV—35KV變電站,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2米以上,側面8米以上;35KV以上變電站的建設,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5米以上,側面12米以上;箱式變電站距居民住宅5米以上。
北京市規劃委(2004規意字0638號)110千伏的地下高壓變電站工程項目,明確要求距離不得少于300米。
35~110KV變電站設計規范
*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變電所的設計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術先進和經濟合理的要求,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電壓為35~110kV,單臺變壓器容量為5000kVA及以上新建變電所的設計。
第1.0.3條 變電所的設計應根據工程的5~10年發展規劃進行,做到遠、近期結合,以近期為主,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的關系,適當考慮擴建的可能。
第1.0.4條 變電所的設計,必須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按照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工程特點和地區供電條件,結合國情合理地確定設計方案。
第1.0.5條 變電所的設計,必須堅持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1.0.6條 變電所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所址選擇和所區布置
第2.0.1條 變電所所址的選擇,應根據下列要求,綜合考慮確定:
一、靠近負荷中心;
二、節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經濟效益高的土地;
三、與城鄉或工礦企業規劃相協調,便于架空和電纜線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交通運輸方便;
五、周圍環境宜無明顯污穢,如空氣污穢時,所址宜設在受污源影響zui小處;
六、具有適宜的地質、地形和地貌條件(例如避開斷層、滑坡、塌陷區、溶洞地帶、山區風口和有危巖或易發生滾石的場所),所址宜避免選在有重要文物或開采后對變電所有影響的礦藏地點,否則應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七、所址標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則,所區應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與地區(工業企業)的防洪標準相一致,但仍應高于內澇水位;
八、應考慮職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條件;
九、應考慮變電所與周圍環境、鄰近設施的相互影響。
第2.0.2條 變電所的總平面布置應緊湊合理。
第2.0.3條 變電所宜設置不低于2.2m高的實體圍墻。城網變電所、工業企業變電所圍墻的高度及形式,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2.0.4條 變電所內為滿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寬度,應為3.5m。主要設備運輸道路的寬度可根據運輸要求確定,并應具備回車條件。
第2.0.5條 變電所的場地設計坡度,應根據設備布置、土質條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縱坡確定,宜為0.5%~2%,zui小不應小于0.3%,局部zui大坡度不宜大于6%,平行于母線方向的坡度,應滿足電氣及結構布置的要求。當利用路邊明溝排水時,道路及明溝的縱向坡度zui小不宜小于0.5%,局部困難地段不應小于0.3%;zui大不宜大于3%,局部困難地段不應大于6%。電纜溝及其他類似溝道的溝底縱坡,不宜小于0.5%。
第2.0.6條 變電所內的建筑物標高、基礎埋深、路基和管線埋深,應相互配合;建筑物內地面標高,宜高出屋外地面0.3m;屋外電纜溝壁,宜高出地面0.1m。
第2.0.7條 各種地下管線之間和地下管線與建筑物、構筑物、道路之間的zui小凈距,應滿足安全、檢修安裝及工藝的要求,并宜符合附錄一和附錄二的規定。
第2.0.8條 變電所所區場地宜進行綠化。綠化規劃應與周圍環境相適應并嚴防綠化物影響電氣的安全運行。綠化宜分期、分批進行。
第2.0.9條 變電所排出的污水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電氣部分
*節 主變壓器
第3.1.1條 主變壓器的臺數和容量,應根據地區供電條件、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和運行方式等條件綜合考慮確定。
第3.1.2條 在有一、二級負荷的變電所中宜裝設兩臺主變壓器,當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裝設兩臺以上主變壓器。如變電所可由中、低壓側電力網取得足夠容量的備用電源時,可裝設一臺主變壓器。
第3.1.3條 裝有兩臺及以上主變壓器的變電所,當斷開一臺時,其余主變壓器的容量不應小于60%的全部負荷,并應保證用戶的一、二級負荷。
第3.1.4條 具有三種電壓的變電所,如通過主變壓器各側線圈的功率均達到該變壓器容量的15%以上,主變壓器宜采用三線圈變壓器。
第3.1.5條 電力潮流變化大和電壓偏移大的變電所,如經計算普通變壓器不能滿足電力系統和用戶對電壓質量的要求時,應采用有載調壓變壓器。
第二節 電氣主接線
第3.2.1條 變電所的主接線,應根據變電所在電力網中的地位、出線回路數、設備特點及負荷性質等條件確定。并應滿足供電可靠、運行靈活、操作檢修方便、節約投資和便于擴建等要求。
第3.2.2條 當能滿足運行要求時,變電所高壓側宜采用斷路器較少或不用斷路器的接線。
第3.2.3條 35~110kV線路為兩回及以下時,宜采用橋 形、線路變壓器組或線路分支接線。超過兩回時,宜采用擴大橋形、單母線或分段單母線的接線。35~63kV線路為8回及以上時,亦可采用雙母線接線。110kV線路為6回及以上時,宜采用雙母線接線。
第3.2.4條 在采用單母線、分段單母線或雙母線的35~110kV主接線中,當不允許停電檢修斷路器時,可設置旁路設施。當有旁路母線時,首先宜采用分段斷路器或母聯斷路器兼作旁路斷路器的接線。當110kV線路為6回及以上,35~63kV線路為8回及以上時,可裝設的旁路斷路器。主變壓器35~110kV回路中的斷路器,有條件時亦可接入旁路母線。采用SF6斷路器的主接線不宜設旁路設施。
第3.2.5條 當變電所裝有兩臺主變壓器時,6~10kV側宜采用分段單母線。線路為12回及以上時,亦可采用雙母線。當不允許停電檢修斷路器時,可設置旁路設施。當6~35kV配電裝置采用手車式高壓開關柜時,不宜設置旁路設施。
第3.2.6條 當需限制變電所6~10kV線路的短路電流時,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一、變壓器分列運行;
二、采用高阻抗變壓器;
三、在變壓器回路中裝設電抗器。
第3.2.7條 接在母線上的避雷器和電壓互感器,可合用一組隔離開關。對接在變壓器引出線上的避雷器,不宜裝設隔離開關。
第三節 所用電源和操作電源
第3.3.1條 在有兩臺及以上主變壓器的變電所中,宜裝設兩臺容量相同可互為備用的所用變壓器。如能從變電所外引入一個可靠的低壓備用所用電源時,亦可裝設一臺所用變壓器。當35kV變電所只有一回電源進線及一臺主變壓器時,可在電源進線斷路器之前裝設一臺所用變壓器。
第3.3.2條 變電所的直流母線,宜采用單母線或分段單母線的接線。采用分段單母線時,蓄電池應能切換至任一母線。
第3.3.3條 重要變電所的操作電源,宜采用一組110V或220V固定鉛酸蓄電池組或鎘鎳蓄電池組。作為充電、浮充電用的硅整流裝置宜合用一套。其他變電所的操作電源,宜采用成套的小容量鎘鎳電池裝置或電容儲能裝置。.
第3.3.4條 蓄電池組的容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全所事故停電1h的放電容量:
二、事故放電末期zui大沖擊負荷容量。小容量鎘鎳電池裝置中的鎘鎳電池容量,應滿足分閘、信號和繼電保護的要求。
第3.3.5條 變電所宜設置固定的檢修電源。
第四節 控制室
第3.4.1條 控制室應位于運行方便、電纜較短、朝向良好和便于觀察屋外主要設備的地方。
第3.4.2條 控制屏(臺)的排列布置,宜與配電裝置的間隔排列次序相對應。
第3.4.3條 控制室的建筑,應按變電所的規劃容量在*期工程中一次建成。無人值班變電所的控制室,應適當簡化,面積應適當減小。
第五節 二次接線
第3.5.1條 變電所內的下列元件,應在控制室內控制:
一、主變壓器;
二、母線分段、旁路及母聯斷路器;
三、63~110kV屋內外配電裝置的線路,35kV屋外配電裝置的線路。6~35kV屋內配電裝置饋電線路,宜采用就地控制。
第3.5.2條 有人值班的變電所,宜裝設能重復動作、延時自動解除,或手動解除音響的*事故信號和預告信號裝置。駐所值班的變電所,可裝設簡單的事故信號和能重復動作的預告信號裝置。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可裝設當遠動裝置停用時轉為變電所就地控制的簡單的事故信號和預告信號。斷路器的控制回路,應有監視信號。
第3.5.3條 隔離開關與相應的斷路器和接地刀閘之間,應裝設團鎖裝置。屋內的配電裝置,尚應裝設防止誤入帶電間隔的設施。閉鎖聯鎖回路的電源,應與繼電保護、控制信號回路的電源分開。
第六節 照明
第3.6.1條 變電所的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的要求。
第3.6.2條 在控制室、屋內配電裝置室、蓄電池室及屋內主要通道等處,應裝設事故照明。
第3.6.3條 照明設備的安裝位置,應便于維修。屋外配電裝置的照明,可利用配電裝置構架裝設照明器,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過電壓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3.6.4條 在控制室主要監屏位置和屏前工作位置觀察屏面時,不應有明顯的反射眩光和直接陽光。
第3.6.5條 鉛酸蓄電池室內的照明,應采用防爆型照明器,不應在蓄電池室內裝設開關、熔斷器和插座等可能產生火花的電器。
第3.6.6條 電纜隧道內的照明電壓不應高于36V,如高于36V應采取防止觸電的安全措施。
第七節 并聯電容器裝置
第3.7.1條 自然功率因數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變電所,應裝設并聯電容器裝置。其容量和分組宜根據就地補償、便于調整電壓及不發生諧振的原則進行配置。電容器裝置宜裝設在主變壓器的低壓側或主要負荷側。
第3.7.2條 電容器裝置的接線,應使電容器組的額定電壓與接入電網的運行電壓相配合。電容器組的絕緣水平,應與電網的絕緣水平相配合。電容器裝置宜采用中性點不接地的星形或雙星形接線。
第3.7.3條 電容器裝置的電器和導體的長期允許電流,不應小于電容器組額定電流的1.35倍。
第3.7.4條 電容器裝置應裝設單獨的控制、保護和放電等設備,并應設置單臺電容器的熔斷器保護。
第3.7.5條 當裝設電容器裝置處的高次諧波含量超過規定允許值或需要限制合閘涌流時,應在并聯電容器組回路中設置串聯電抗器。
第3.7.6條 電容器裝置應根據環境條件、設備技術參數及當地的實踐經驗,采用屋外、半露天或屋內的布置。電容器組的布置,應考慮維護和檢修方便。
第八節 電纜敷設
第3.8.1條 所區內的電纜,根據具體情況可敷設在地面槽溝、溝道、管道或隧道中,少數電纜亦可直埋。
第3.8.2條 電纜路徑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免電纜受到各種損壞及腐蝕;
二、避開規劃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三、便于運行維修;
四、電纜較短。
第3.8.3條 在電纜隧道或電纜溝內,通道寬度及電纜支架的層間距離,應能滿足敷設和更換電纜的要求。
第3.8.4條 電纜外護層應根據敷設方式和環境條件選擇。直埋電纜應采用鎧裝并有黃麻、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外護層的電纜。在電纜隧道、電纜溝內以及沿墻壁或樓板下敷設的電纜,不應有黃麻外護層。
第九節 遠動和通信
第3.9.1條 遠動裝置應根據審定的調度自動化規劃設計的要求設置或預留位置。
第3.9.2條 遙信、遙測、遙控裝置的信息內容,應根據安全監控、經濟調度和保證電能質量以及節約投資的要求確定。
第3.9.3條 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宜裝設遙信、遙測裝置。需要時可裝設遙控裝置。
第3.9.4條 工業企業的變電所,宜裝設與該企業*控制室的有關信號。
第3.9.5條 遠動通道宜采用載波或有線音頻通道。
第3.9.6條 變電所應裝設調度通信;工業企業變電所尚應裝設與該企業內部的通信;對重要變電所必要時可裝設與當地局的通信。
第3.9.7條 遠動和通信設備應有可靠的事故備用電源,其容量應滿足電源中斷1h的使用要求。
第十節 屋內外配電裝置
第3.10.1條 變電所屋內外配電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十一節 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
第3.11.1條 變電所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十二節 電測量儀表裝置
第3.12.1條 第3.12.1條 變電所電測量儀表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十三節 過電壓保護
第3.13.1條 變電所過電壓保護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過電壓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十四節 接地
第3.14.1條 變電所接地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的要求。
*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建筑物、構筑物及有關設施的設計應統一規劃、造型協調、便于生產及生活,所選擇的結構類型及材料品種應經過合理歸并簡化,以利備料、加工、施工及運行。變電所的建筑設計還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4.1.2條 建筑物、構筑物的設計應考慮下列兩種極限狀態:
一、承載能力極限狀態:這種極限狀態對應于結構或結構構件達到zui大承載能力或不適于繼續承載的變形。要求在設計荷載作用下所產生的結構效應應小于或等于結構的抗力或設計強度。計算中所采用的結構重要性系數ro,荷載分項系數r,可變荷載組合系數ψc及其他有關系數均按本規范的有關規定采用,結構的設計強度則應遵照有關的現行國家標準采用。
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這種極限狀態對應于結構或結構構件達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項規定極限值。要求在標準荷載作用下所產生的結構長期及短期效應,不宜超過附錄三的規定值。計算中所采用的可變荷載組合系數ψc及準*值系數ψq按本規范的有關規定采用。
第4.1.3條 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等級,均應采用二級,相應的結構重要性系數應為1.0。
第4.1.4條 屋外構筑物的基礎,當驗算上拔或傾覆穩定性時,設計荷載所引起的基礎上拔力或傾覆彎矩應小于或等于基礎抗拔力或抗傾覆彎矩除以表4.1.4的穩定系數。當基礎處于穩定的地下水位以下時,應考慮浮力的影響,此時基礎容重取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的容重減10kN/,土容重宜取10~11kN/。
表4.1.4 基礎上撥或傾覆穩定系數
計算方法
荷載類型
在長期荷載作用下
在短期荷載作用下
按考慮土抗力來驗算傾覆或考慮錐形土體來驗算上拔
1.8
1.5
僅考慮基礎自重及階梯以上的土重來驗算傾覆或上拔
1.15
1.0
注:短期荷載系指風荷載、地震作用和短路電動力三種,其余均為長期荷載。
第二節 荷載
第4.2.1條 荷載分為*荷載、可變荷載及偶然荷載三類。
一、*荷載:結構自重(含導線及避雷線自重)、固定的設備重、土重、土壓力、水壓力等:
二、可變荷載:風荷載、冰荷載、雪荷載、活荷載、安裝及檢修荷載、地震作用、溫度變化及車輛荷載等;
三、偶然荷載:短路電動力、驗算(稀有)風荷載及驗算(稀有)冰荷載。
第4.2.2條 荷載分項系數的采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荷載的荷載分項系數r宜采用1.2,當其效應對結構抗力有利時宜采用1.0;對導線及避雷線的張力宜采用1.25;
二、可變荷載的荷載分項系數rq宜采用1.4,對溫度變化作用宜采用1.0,對地震作用宜采用1.3,對安裝情況的導線和避雷線的緊線張力宜采用1.4;注:在大風、覆冰、低濕、檢修、地震情況下的導線與避雷線張力均作為準*性荷載處理,其荷載分項系數宜采用1.25,但安裝情況的緊線張力宜作可變荷載處理,其荷載分項系數宜采用1.4。
三、偶然荷載的荷載分項系數rqi宜采用1.0。
第4.2.3條 可變荷載的荷載組合系數ψc,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一、房屋建筑的基本組合情況:風荷載組合系數ψcw取0.6;
二、構筑物的大風情況:對連續架構,溫度變化作用組合系數ψcr取0.8;
三、構筑物zui嚴重覆冰情況:風荷載組合系數ψcw取0.15(冰厚≦10mm)或0.25(冰厚>10mm);
四、構筑物的安裝或檢修情況:風荷載組合系數ψcw取0.15;
五、地震作用情況:建筑物的活荷載組合系數ψcw取0.5,構筑物的風荷載組合系數ψcw取0.2,構筑物的冰荷載組合系數ψcj取0.5。
第4.2.4條 房屋建筑的活荷載應根據實際的工藝及設備情況確定。其標準值及有關系數不應低于本規范附錄四所列的數值。
第4.2.5條 架構及其基礎宜根據實際受力條件,包括遠景可能發生的不利情況,分別按終端或中間架構來設計,下列四種荷載情況應作為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基本組合,其中zui低氣溫情況還宜作為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條件對變形及裂縫進行校驗。
一、運行情況:取30年一遇的zui大風(無冰、相應氣溫)、zui低氣溫(無冰、無風)及zui嚴重覆冰(相應氣溫及風荷載)等三種情況及其相應的導線及避雷線張力、自重等;
二、安裝情況:指導線及避雷線的架設,此時應考慮梁上作用人和工具重2kN以及相應的風荷載、導線及避雷線張力、自重等。
三、檢修情況:根據實際檢修方式的需要,可考慮三相同時上人停電檢修及單相跨中上人帶電檢修兩種情況的導線張力、相應的風荷載及自重等,對檔距內無引下線的情況可不考慮跨中上人;
四、地震情況:考慮水平地震作用及相應的風荷載或相應的冰荷載、導線及避雷線張力、自重等,地震情況下的結構抗力或設計強度均允許提高25%使用,即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采用0.8。
第4.2.6條 設備支架及其基礎應以下列三種荷載情況作為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基本組合,其中zui大風情況及操作情況的標準荷載,還宜作為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條件對變形及裂縫進行校驗。
一、zui大風情況:取30年一遇的設計zui大風荷載及相應的引線張力、自重等;
二、操作情況:取zui大操作荷載及相應的風荷載、相應的引線張力、自重等;
三、地震情況:考慮水平地震作用及相應的風荷載、引線張力、自重等,地震情況下的結構抗力或設計強度均允許提高25%使用,即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采用0.8。
第4.2.7條 架構的導線安裝荷載,應根據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及程序確定,并將荷載圖及緊線時引線的對地夾角在施工圖中表示清楚。導線緊線時引線的對地夾角宜取45°~60°。
第4.2.8條 高型及半高型配電裝置的平臺、走道及天橋的活荷載標準值宜采用1.5kN/㎡,裝配式板應取1.5kN集中荷載驗算。在計算梁、柱和基礎時,活荷載乘折減系數;當荷重面積為10~20㎡時宜取0.7,超過20㎡時宜取0.6。.
第三節 建筑物
第4.3.1條 主控制樓(室)根據規模和需要可布置成平房、兩層或三層建筑。主控制室頂棚到樓板面的凈高:對控制屏與繼電器屏分開成兩室布置時宜采用3.4~4.0m;對合在一起布置時宜采用3.8~4.4m。當采用空調設施時,上述高度可適當降低。電纜隔層的板間凈高宜采用2.3~2.6m,大梁底對樓板面的凈高不應低于2m。底層輔助生產房屋樓板底到地面的凈高宜采用3.0~3.4m。
第4.3.2條 當控制屏與繼電器屏采用分室布置時,兩部分的建筑裝修、照明、采暖通風等設計均宜采用不同的標準。
第4.3.3條 對主控制樓及屋內配電裝置樓等設有重要電氣設備的建筑,其屋面防水標準宜根據需要適當提高。屋面排水坡度不應小于1/50,并采用有組織排水。
第4.3.4條 主控制室及通信室等對防塵有較高要求的房間,地坪應采用不起塵的材料。
第4.3.5條 蓄電池室與調酸室的墻面、頂棚、門窗、排風機的外露部分及其他金屬結構或零件,均應涂耐酸漆或耐酸涂料。地面、墻裙及支墩宜選用耐酸且易于清洗的面層材料,面層與基層之間應設防酸隔離層。當采用全封閉防酸隔爆式蓄電池并有可靠措施時,地面、墻裙及支墩的防酸材料可適當降低標準。地面應有排水坡度,將酸水集中后作妥善處理。
第4.3.6條 變電所內的主要建筑物及多層磚承重的建筑物,在地震設防烈度為6度的地區宜隔層設置圈梁,7度及以上地區宜每層設置圈梁。圈梁應沿外墻、縱墻及橫墻設置,沿橫墻設置的圈梁的間距不宜大于7m,否則應利用橫梁與圈梁拉通。對于現澆的或有配筋現澆層的裝配整體式樓面或屋面,允許不設置圈梁,但板與墻體必需有可靠的連結。
第4.3.7條 在地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的變電所,其主要建筑物及多層磚承重建筑,在下列部位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
一、外墻四角;
二、房屋錯層部位的縱橫墻交接處;
三、樓梯間縱橫墻交接處;
四、層高等于或大于3.6m或墻長大于或等于7m的縱橫墻交接處;
五、8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物的所有縱橫墻交接處,
六、7度地區的建筑物,縱橫墻交接處一隔一設置。
第4.3.8條 變電所內的主要磚承重建筑及多層磚承重建筑,其抗震橫墻除應滿足抗震強度要求外,其間距不應超過附錄五的規定。
第4.3.9條 多層磚承重建筑的局部尺寸宜符合附錄六的規定,但對設有鋼筋混凝構造柱的部位,不受該表限制。
第四節 構筑物
第4.4.1條 結構的計算剛度,對電焊或法蘭連結的鋼構件可取彈性剛度,對螺栓連結的鋼構件可近似采用0.80倍彈性剛度,對鋼筋混凝土構件可近似采用0.60~0.80倍彈性剛度,對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構件可近似采用0.65~0.85倍彈性剛度。長期荷載對鋼筋混凝土結構剛度的影響應另外考慮。
第4.4.2條 鋼結構構件zui大長細比應符合表4.4.2的規定。各種架構受壓柱的整體長細比,不宜超過150,當桿件受力有較大裕度時,上述長細比允許放寬10%~15%。
第4.4.3條 人字柱的受壓桿計算長度,可按本規范附錄七采用。
第4.4.4條 打拉線(條)架構的受壓桿件計算長度,可按本規范附錄八采用。
表4.4.2 鋼結構構件zui大長細比
構件名稱
受壓弦桿支座處受壓腹桿
一般受壓腹桿
輔助桿
受拉桿
預應力受拉桿
容許zui大長細比
150
220
250
400
不限
第4.4.5條 格構式鋼梁或鋼柱,其弦桿及腹桿的受壓計算長度,可按下列規定采用:
一、弦桿:正面與側面腹桿不叉開布置時,計算長度取1.0倍節間長度;正面與側面腹桿叉開布置且弦桿使用角鋼時,計算長度取1.2倍節間長度,相應的角鋼回轉半徑取平行軸的值,如弦桿采用鋼管則計算長度仍取1.0倍節間長度。
二、腹桿:對單系腹桿計算長度取中心線長度;對交叉布置腹桿,當兩腹桿均不開斷且交會點用螺栓或電焊連結時,計算長度取交叉分段中較長一段的中心線長度。
第4.4.6條 人字柱及打拉線(條)柱,其根開與柱高(基礎而到柱的交點)之比分別不宜小于1/7及1/5。
第4.4.7條 格構式鋼梁梁高與跨度之比,不宜小于1/25,鋼筋混凝土梁此比值,不宜小于1/20。
第4.4.8條 架構及設備支架柱插入基礎杯口的深度不應小于表4.4.8的規定值。根據吊裝穩定需要,柱插入杯口深度還應不小于0.05倍柱長,但當施工采取設臨時拉線等措施時,可不受限制。
表4.4.8 柱插入杯口深度
柱的類型
鋼筋混凝土矩型、工字型斷面
水泥桿
鋼管
插入杯口zui小深度
架構
1.25B
1.5D
2.0D
支架
1.0B
1.0D
1.0D
注:B及D分別為柱的長邊尺寸及柱的直徑。
第五節 采暖通風
第4.5.1條 變電所的采暖通風及空調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在嚴寒地區,凡所內有人值班、辦公及生活的房間以及工藝、設備需要采暖的房間均應設置采暖設施。在寒冷地區,凡工藝或設備需要,不采暖難以滿足生產要求的房間均可設置采暖設施。不屬于嚴寒或寒冷的地區,在主控制室等經常有人值班的房間可根據實際氣溫情況,采用局部采暖設施。采暖的方式可根據變電所的規模,結合當地經驗作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但必需符合工藝及防火要求。
第4.5.2條 主控制室及通信室的夏季室溫不宜超過35℃;繼電器室、電力電容器室、蓄電池室及屋內配電裝置室的夏季室溫不宜超過40℃:油浸變壓器室的夏季室溫不宜超過45℃;電抗器室的夏季室溫不宜超過55℃。
第4.5.3條 屋內配電裝置室及采用全封閉防酸隔爆式蓄電池的蓄電池室和調酸室,每小時通風換氣次數均不應低于6次。蓄電池室的風機,應采用防爆式。
第六節 防火
第4.6.1條 變電所內建筑物、構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本規范附錄九的要求。
第4.6.2條 變電所與所外的建筑物、堆場、儲罐之間的防火凈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變電所內部的設備之間、建筑物之間及設備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zui小防火凈距,應符合本規范附錄十的規定。
第4.6.3條 變電所應根據容量大小及其重要性,對主變壓器等各種帶油電氣設備及建筑物,配備適當數量的手提式及推車式化學滅火器。對主控制室等設有精密儀器、儀表設備的房間,應在房間內或附近走廊內配置滅火后不會引起污損的滅火器。
第4.6.4條 屋外油浸變壓器之間,當防火凈距小于本規范附錄十的規定值時,應設置防火隔墻,墻應高出油枕頂,墻長應大于貯油坑兩側各0.5m。屋外油浸變壓器與油量在600kg以上的本回路充油電氣設備之間的防火凈距不應小于5m。
第4.6.5條 主變壓器等充油電氣設備,當單個油箱的油量在1000kg及以上時,應同時設置貯油坑及總事故油池,其容量分別不小于單臺設備油量的20%及zui大單臺設備油量的60%。貯油坑的長寬尺寸宜較設備外廓尺寸每邊大1m,總事故油池應有油水分離的功能,其出口應引至安全處所。
第4.6.6條 主變壓器的油釋放裝置或防爆管,其出口宜引至貯油坑的排油口處。
第4.6.7條 充油電氣設備間的總油量在100kg及以上且門外為公共走道或其他建筑物的房間時,應采用非燃燒或難燃燒的實體門。
第4.6.8條 電纜從室外進入室內的入口處、電纜豎井的出入口處及主控制室與電纜層之間,應采取防止電纜火災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
第4.6.9條 設在城市市區的無人值班變電所,宜設置火災檢測裝置并遙信有關單位。對位于特別重要場所的無人值班變電所,可以裝設自動滅火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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